大學女生遭教授性騷擾
二、該案件之處理原則
由於本案件為教育部處理該類案件之首宗,教育部在此案之前從未有過組成專案小組,直接參與學校性騷擾案件調查之經驗,因之,本案件深具歷史意義,對爾後教育部處理類此案件及與接受調查學校之互動模式均甚具參考價值。
此一案件,為教育部首宗直接介入調查之性騷擾案件,調查經驗十分珍貴,綜合此案之調查經驗,調查性騷擾案件至少應有:調查正確原則、處理專業原則、性別平等原則、文件完整原則與適當補救原則等,五項重要原則必須把握,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查正確原則:
調查性騷擾案件,事關兩造當事人權益,調查過程必須以收集完整證據為判斷案情之最重要參考,尤以性騷擾之調查事關敏感,很多事證又多屬私密範疇,復以被申訴人多半又為權勢之掌握者,相關當事人多半於調查之初容易採取避諱之態度,很難取得完整之資訊。然而如果資訊不完整,對案情之判斷必定無法正確,對任何一造之當事人權益必有所損。
其次,在述及相關事證之際,相關當事人對性騷擾之了解,常受其個人經驗、成長情境、所處職務之角色與認知之影響,作證之時可能偏於主觀,以致影響事證之正確性,調查小組必須有足夠之經驗、專業知識,以客觀之方式作正確之判斷。正確調查原則的另一必須注意之事項為:必須讓兩造當事人充分發言,本小組所採取之作為,除讓兩造當事人就自己之陳述發言外,也允許兩造對對方之證詞提出說明與質疑,並詳詢兩造當事人,得以要求教育部之調查小組,傳詢兩造當事人各自所建議之相關人士,使得專案小組,得以就兩造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各種事證,進行正確之調查。
誠然,性騷擾案件之調查,並非刑事司法之案件調查,所需證據力也與刑事案件所需標準不盡相同,不如刑事案件所需標準之嚴格,然而,負責調查之專案小組,為求真相之最真還原,則必須竭盡所能將所有可能調查蒐集之證據,予以正確無誤之收集。
二、處理專業原則:
對於性騷擾之調查,必須謹守調查之專業原則,根據美國反性脅迫聯盟(the
Alliance Against Sexual Coercion )
指出,一個有公信力的性騷擾調查委員會,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基本要素:
(一)、能保密。
(二)、能公正調查。
(三)、能確實防止被控加害人的報復行動。
(四)、委員會在確定案件為性騷擾案件後,能夠作出有效的行政補救。
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外調查成員,應該具備相關領域之知識,如對兩性議題與性騷擾事件有充分之了解;對相關制度與程序(如學校之相關委員會:人評會、校評會等)也需十分熟稔,如此在進行調查之際,較能兼顧善盡委員會之職責並不牴觸或干預被調查單位相關機制之職權。再者,因調查事件終結之後,如權責單位做出處理,對兩造當事人將產生行政與法律上之效果;如有可能,調查成員應儘量包含具備法律背景之成員。
三、性別平等原則:
由於性騷擾之調查,多半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因之甄選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一定要注意該成員是否具備公平之性別意識,調查也必須在性別之平等原則下進行。尤其,性騷擾案件多半涉及兩性間之衝突與歧視,兩造當事人多屬不同之性別,如果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在性別上沒有包含兩性,則容易遭人質疑。因之,形式上,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女性成員至少必須過半;反之,調查成員之性別也應盡量包含男性成員在內。
本案之教育部調查小組成員,均為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成員,均為在此一領域具備兩性公平意識之學者專家,所組成成員亦包括男女兩性成員,在形式與實質上似已吻合性別平等之原則。
四、文件完整原則:
為進行調查,建立完整之檔案最為必要,所以在接受投訴案件後,必須完成文書程序,如填寫相關資料、表格等。因之對於投訴人之投訴申請書、調查小組或委員會所有會議記錄、被調查者所接受訪談之所有紀錄與逐字稿均應全數完整保存。
對於文件紀錄的完整保存,不但是對調查案件一種負責態度的表現,也是對相關當事人權益的最佳保障,完整的文件保存一方面可以提供相關單位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做必要之參考,也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查詢申訴之用,也可以提供有關單位在進行同案調查時,作為其調查之重要文件之察考。
其中調查小組委員曾經議決,為顧及兩造當事人之權益,必須將調查結果週知兩造當事人,當事人亦有權申請參閱相關資料,惟以為確保相關證人之權益,秘書作業必須根據原始資料,製作不同保密等級之文件,嚴格保護證人之身分,以供公佈、公文進行、通知相關人士與當事人查閱之用。
五、適當補救原則:
案件的調查除了對案件本身能夠釐清案情外,最重要的必須要進行相關的處理與補救,一般在相關調查進行之後,如經調查確定為性騷擾事件,則必須立即採取下列行動:
(一)對被性騷擾者進行行政補救,以減低被騷擾者的損失:如因性騷擾者所求未遂,而遭到調職、降級處分、甚至喪失工作,學校或機關應該予以復職、回任等措施。
(二)對被騷擾者進行法律補救:如學校或機關必須立即履行,法律所規定之法律作為。
(三)對騷擾者進行行政處分:如對性騷擾者處以解聘、停職、調職、降級、處分等行政措施。
(四)告知被騷擾者法律上的權益:如被騷擾者願意,則可以對騷擾者進行法律訴訟。
(五)如經調查確定為非性騷擾事件,則亦必須立即進行相關措施,以還被控性騷擾者的清白。
(六)為防止性騷擾者對性騷擾被害人之報復,學校或機關必須進行對被性騷擾人作追蹤保護與輔導工作。
如本案件對教育部而言,由於此一案件亦因為首宗案件,對於毫無處理經驗之教育部亦為一足供檢討之經驗,因此調查小組即曾建議:教育部本於防範之積極立場,應該監督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積極督責各級學校落實教育部頒佈之相關要點,並積極辦理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研習及督導考評事務。
不過,在處理本案件時,由於該大學有其對相關職員之人事聘用、審議的相關機制,教育部之調查小組實不適合,對所調查之失職人員進行人事之直接評議或處理,因之本案乃建議教育部在職權範圍內對該校之失職人員進行議處,對該校涉及性騷擾之當事人則將調查報告結果函送該校,由該校具有相關處理職權之委員會進行處理。